鋼格柵購銷合同(contract)與定金的作用
鋼格柵的購銷行為必須受到與其相對應的法律規定的約束,才能保證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,形成統一、開放、競爭、有序的大市場。鋼格柵市場經濟又因其競爭性和活躍性,使鋼格柵合同作為一種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、明確相互權利(Right)義務關系的協議更為廣泛地使用(use)。因此,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保證經濟合同的有效執行,是發展鋼格柵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。
鋼格柵購銷合同與定金的制約作用
受傳統舊觀念的習慣影響和法律意識淡薄,致使鋼格柵購銷合同在執行過程(process)中尚存在著許多不盡人意之處,主要表現為:
法制觀念不強,違約(default)責任(duty)不清
行為人之間簽定合同草率,合同條款不齊備,隨意性較大。甚至怕傷感情,不寫違約(default)責任(duty),為合同執行留下很多隱患。由此一方面造成合同兌現率普遍不高,而且懸殊很大,很難作為經營參考依據;一方面又容易產生各種合同糾紛,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三角債、連環債甚至壞帳,剪不斷理還亂。
指導思想滯后,缺乏誠實信用
行為人在簽訂合同(contract)時考慮自己一方利益較多,并在相當大程度上還保留了計劃經濟時期產銷銜接的合同簽訂方式,造成行為人一方損失的事 時有發生。如鋼格柵廠家為了搶占市場,往往采取“廣種薄收”的辦法,努力擴大供貨合同數量, 有的鋼格柵企業(Enterprise)簽訂的供貨合同數量甚至超出自身生產能力的數倍以上。這些“泡沫合同”的大量 簽訂,造成合同履行期若市場看好,無法保證供貨,使需方失去市場機會,所訂的合同像“炸 彈”一樣迫使供方手忙腳亂處于被動地位;若合同履行期市場不好,需方不來提貨,鋼格柵企業又因被放大了的市場需求盲目生產大量積壓,“泡沫合同”又成了企業決策的錯誤導航。再如需方為了確保貨源和追求最大盈利,在簽訂合同時又往往采取“貨訂三家不吃虧”的做法,在同一鋼格柵品種上與不同鋼格柵廠家多頭訂貨,其數量常常超出實際需求量的數倍,市場好多拿點,市場不好不提貨。需方這種“水分合同” 實際上從簽訂開始就使超出市場實際需求的合同陷入了落空的境地,若再加上市場回落,將會給鋼格柵廠家造成更大損失。
有法難依,苦果自咽
一是對于數目不大、數量繁多的鋼格柵購貨合同(contract)糾紛沒有精力和時間 通過法律手段來一一解決,更難以得到因違反購銷合同責任面應償付的違約金(penalbond)和賠償金;
二 是由于市場競爭(competition)的激烈性,迫使鋼格柵企業為了和需方搞好產銷關系,除重大合同糾紛和“一錘子 買賣”外,一般當自身利益受損不大時往往遷就對方,苦果自咽。冷鍍鋅格柵板由負載扁鋼和橫桿按一定間距經緯排列,在高壓電阻焊機上焊接而成原板,經切割、切口、開孔、包邊等工序深加工,表面冷鍍鋅處理,研制成客戶所需要的產品。目前經濟活動中,由于法制觀念不強,合同缺乏有力的制約,已經影響了鋼格柵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,造成很多不應有的損失(loss)。因此,為了更好地依法運用經濟手段調節各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,發揮定金在購銷合同中的制約作用是一條切實可行的有效途徑。
定金的制裁性質而廣泛(extensive)地運用定金擔保形式,將會產生十分重要的作用(role):
增強合同的嚴肅性。鋼格柵又稱鋼格板或格柵板,是扁鋼和扭鋼焊接而成,鋼格柵經久耐用,相對于其他產品價格更實惠、其主要用途在電廠平臺、停車場平臺、檢修平臺、水溝蓋和踏步板等方面。為了避免受合同定金的制裁,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都要認真分 析自身的履約能力。鋼格柵企業要認真調整產品結構,更加貼近市場,并依據自身生產能力征訂供貨合同;需方則要認真調查(diào chá)預測市場需求合理地確定供貨對象和訂貨數量。
增加合同(contract)執行的可靠性,提高合同兌現率,防止(fáng zhǐ)決策失誤。
避免亂簽合同而人為帶來的各種合同糾紛,保障產銷秩序正常、有序地進行。
對因不履行合同(contract)而受損的一方經濟(Economy)補償。格柵板是用扁鋼按照一定的間距和橫桿進行交叉排列,通過壓焊機或者人工將其焊接成中間帶有方形格子的一種鋼鐵制品,格柵板主要用來做水溝蓋板,鋼結構平臺板,鋼梯的踏步板等.橫桿一般采用經過扭絞的方鋼。
鋼格柵產品的特性(characteristic])
鋼格柵產品,一般不能有庫存,鋼格柵廠家為了更好的滿足客戶的使用,一般都是按照施工圖紙定做,根據需要進行分塊,在有些需要割孔的地方,進行割孔,客戶安裝(ān zhuāng)的時候,直接按照圖紙鋪裝即可,物料上基本上可以做到無任何損耗。同時這也意味著,一旦鋼格柵生產(Produce)成型(Forming),就不能再用在其他的項目上了。鋼格柵產品一旦生產完成,客戶取消合同(contract),那就意味著,產品也就變成了廢鐵,對廠家的風險是及其大的。鋼格柵定做一般需要付30%左右定金,在生產期間,鋼材價格大幅降價,客戶有有可能棄貨重新采購,這些風險廠家都是要控制的。所用預付定金可以減少,但是無法全部取消。
但是別的鋼材就不一樣,比如管材就不同了,即便我把管材給你運輸到了現場,工程(Engineering)出現了變動,不需要這些管材了, 最多我把貨物運回,只是產生一些運費罷了,管材入庫,我可以買個其他的客戶。所以說,許多采購者抱怨,我們采購鋼材多了去了,沒有一個像你們一樣還要收取定金的,都是貨到工地以后才給貨款的。其實采購商這樣想,主要是沒有明白兩個產品(Product)的區別所在。
鋼格柵市場不斷發展,每時每刻都有大量的鋼格柵購銷合同(contract)簽訂,學會運用經濟(Economy)手段管理經濟,變強調合同數量為追求合同質量已屬當務之急,產銷各方都應充分認識到給付定金和要求給付定金是合法行為,是維護自身權利和義務的有力措施,切實發揮好定金在鋼格柵購銷合同中的制約作用。